企业管理  
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 
    “质量是企业的生命”。为使我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,降低生产成本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 一、 黄砂筛分不得掺入杂质,发现有大砂头掺入造成质量事故按损失赔偿。
   二、 原料计量必须准确,按砂、水泥、颜料依次投入料斗,违反程序发现一次罚款5元。
   三、 搅拌机操作按干搅不少于1分钟,湿搅不少于2分钟严格执行。根据黄沙含沙率及时调整水量,保证拌和料和易性能,违反规定罚款10元。
   四、 主机操作要兼前顾后,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搅拌工和维修工进行处理,确保产品质量,造成损失责任者全额赔偿。
   五、 上架工应严格剔除不合格半成品,及时回料,对于未压料、缺料、擦伤的半成品上架后,发现一片罚款2元。
   六、 上架工、脱模工、砖瓦工须轻拿轻放,脱模工发现废次品应及时剔除,发现人为损坏者须按价赔偿。
   七、 刷瓦工作业时发现废次品应立即剔除,分开堆码,对瓦片表面的油污、灰尘、杂物要及时清除,保证涂刷质量。违反者造成返工,材料损失全额赔偿。
   八、 锅炉工要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,认真填定养护记录。对于养护温度过高、过低、养护时间不足造成质量事故按损失全额赔偿。
   九、 质检员必须严格监督生产线各个环节,及时处理质量问题,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质量后果者,有权提出惩处意见。
   十、 提高产品质量是降低生产成本的一项有效措施,希全体员工认真执行,违反规定,严惩不贷。对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成本,做出贡献者,将给予奖励。
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